
株天政告〔2022〕1號
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
關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通告
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保護森林資源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41號)和《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》等規定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森林防火期及防火區:從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,全區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100米范圍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。
二、森林防火期內,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:
(一)上墳燒紙、燒香點燭等;
(二)燃放煙花爆竹、孔明燈等;
(三)攜帶易燃易爆物品;
(四)吸煙、野炊、燒烤、烤火取暖等;
(五)燒黃蜂、熏蛇鼠、燒山狩獵等;
(六)煉山、燒雜、燒火積肥或著燒田基草、農作物秸稈、果園雜草等;
(七)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行為。
三、凡違反本通告在森林防火期間內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,依法予以處罰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黨員干部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。
四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,應當立即撥打森林火災報警電話:12119、110、0731-28665617。
五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原《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的通告》(株天政告〔2021〕4號)同時廢止。
特此通告。
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
2022年9月19日
責編:王珈
初審:王珈 二審:李毅哲 終審:于芳
來源:株洲高新區(天元區)融媒體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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